房委會早前被裁定要賠償天水圍天頌苑拖欠的七千多萬元管理費,房委會上訴,獲上訴庭裁定得直,發還土地審裁處再審理。
涉案的天頌苑業主莫炎熙早前入稟土地案裁處,指天頌苑因短樁問題,部分單位空置多年,但房委會一直無支付管理費,要由屋苑其他業主承擔,莫炎熙勝訴,房委會要賠償99年至14年久交的管理費連利息,共約7200萬元。
但房委會提出《時效條例》作辯護,指不能追討超過12年的陪償,拒絕支付逾2900萬管理費,但土地審裁處不受理,房委會向高院上訴庭上訴。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認為,土地審裁處原審法官陳玲玲不准房委會引用《時效條例》,決定不正確。他認為,原審法官可能被房委會律師在聆訊中使用「責任」一詞誤導,未想及房委會可能引用《時效條例》,作辯護理由。林文瀚又指房委會律師應早在去年9月,第二次聆訊,提出以《時效條例》作辯護理由,裁定房委會上訴得直。下令房委會14日內,向法官提取指示。
法官又指,由於這次上訴,房委會應承擔部分責任,所以未就訟費下任何指示,換言之莫炎熙毋須付任何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