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署:防賄條例修訂建議須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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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15-10-05 08:08

撰文: 無綫新聞

現時行政長官雖然受《防止賄賂條例》規管,但部分條例並不適用,防止潛在利益衝突委員會三年前提出擴大規管,但建議一直未落實。

政府各級公務員、以至問責官員一律受《防止賄賂條例》監管,惟獨行政長官,條例中只有部分條文適用。法例在08年曾經修訂,將第4、第5及第10條涵蓋適用於特首,這三條內容,分別關於賄賂、收取利益而涉及運用影響力、以及管有來歷不明的財產。

前任特首曾蔭權,2012年被傳媒揭發,接受富豪款待,他宣布成立獨立委員會檢討防止潛在利益衝突,由當時的終審法院法官李國能擔任主席。李國能表示:「現時行政長官在收受利益方面,自行決定、沒有監察、沒有制衡。委員會認為這是現行制度一個根本缺陷,完全不恰當。行政長官不應該凌駕於規管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的法律之上。」

報告提出36項建議,包括指出特首應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規管,又建議成立一個委員會。特首日後要接受任何利益都要委員會批准,但建議一直沒有落實。前立法會議員、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湯家驊認為應將整條《防止賄賂條例》都適用於特首,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08年修例)當時特區政府解釋,行政長官每天都收到很多禮物。譬如將第8條延伸到行政長官,很難執行或很繁瑣。我們對於這解釋是不可接受,亦覺得(現屆)特區政府對李國能大法官當時提出的建議完全漠視不理,相當難以接受。」

行政署回應指,由於修例建議涉及憲制、法律及運作層面及可能對現行條例造成影響。政府需要謹慎處理、詳細研究、通盤考慮,行政署會盡快完成研究然後諮詢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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