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涉收受利益罪成准保釋 押至下月再訊

即時港聞

發佈: 2015-10-26 02:11

撰文: 無綫新聞

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嫌收受利益案,上訴庭指示發還原審法庭,改判他有罪及判刑,陳志雲獲准保釋,案件押後至下月在區域法院聆訊。

經歷律政司兩度上訴,陳志雲最終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他與另一被告叢培崑離開法院時沒回應記者提問。

事件涉及09年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環節,時任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的陳志雲未經批准經叢培崑的思潮廣告公司收取十一萬二千元報酬。

上訴庭在判詞指陳志雲於08至10年18次外出工作取酬,只有9次知會直屬上司,但都是和公司業務無關。而附加「志雲飯局」的演出性質完全不同,上訴庭認為是和無綫業務有關,亦是陳志雲首次從事與無綫業務有關的工作取酬。

判詞引述他當時的上司李寶安的作供指,如果陳志雲參與和公司業務有關的演出取酬,一定不會批准,上訴庭認為有關立場不難理解,原因亦顯而易見,因為如果批准即無綫會容許第三者透過公司的業務謀取利潤,做法會影響無綫聲譽以及有利益衝突。

上訴庭又指無綫有明確政策不會批准僱員收取超過500元的現金禮物。原審法官認為無綫曾多次批准陳志雲外出工作取酬,推斷如果今次申請亦會獲批准。上訴庭認為是錯誤和沒有根據。

上訴庭又指如果陳志雲也認為自己無責任及無需要申請是對法律無知及誤解,但這不構成有效答辯理由,而唯一合理正確及不可爭議的裁決是發還原審裁定二人有罪,再作判刑。

陳志雲與叢培崑獲准以現金十萬元保釋,不准外遊,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十三日在區域法院再聆訊。

案件於2011年首次聆訊,法官裁定各被告無罪,律政司上訴後發還就部分控罪續審,但仍然裁定無罪,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今次上訴,要求上訴庭直接指示區院判兩人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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