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南丫海難因誤殺被判監的海泰號船長黎細明,上訴被駁回。
黎細明今年二月被裁定39項誤殺罪及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判監八年,月初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要求將刑期下調至18個月。
代表黎細明的大律師早前在上訴時指,原審法官判刑時未有考慮其他釀成海難的因素,例如南丫四號沒有水密門才會快速下沉,造船及驗船的人均有責任等,但法官只將責任歸咎於黎細明。
上訴庭的判詞指接納黎細明非刻意撞船,但他身為船長對乘客有照顧責任。他當時以高速航行卻沒保持適當瞭望,或採取任何行動避免撞船,將他人性命置於明顯及高度的危險中,構成嚴重疏忽,最終令39人死亡。因此上訴庭不認為原審法官在判刑上明顯過重或出錯。
上訴庭又指出判刑需要顯示阻嚇作用,認為無論是小輪船長、飛機師,汽車,火車或電車司機,乘客將生命交託他們,他們的嚴重疏忽會危及他人性命。法庭有必要提醒他們正肩負重大責任,若嚴重失職後果將會是災難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