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垃圾桶縱火案 律師稱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即時港聞

發佈: 2015-12-09 23:36

撰文: 無綫新聞

警方繼續通緝兩名男子,涉嫌跟立法會示威區垃圾桶縱火爆炸案有關,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下午召開特別會議討論事件。

被縱火爆炸的垃圾桶已被移離立法會示威區,仍然可以見到爆炸的痕跡,立法會外保安未見特別加強。立法會原定昨日二讀辯論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但最終流會。而原先計劃在示威區的集會亦都取消。

不過在晚上八時半左右,示威區一個垃圾桶著火爆炸,目擊者張先生見到可疑人士離開︰「穿著黑衣、全黑的人,類似賊的人離開,然後再轉身,已經看到有個垃圾桶起火。約四至五分鐘後,開始『嘭』一聲,垃圾桶蓋炸起有三十厘米高。」

警方爆炸品處理組及政府化驗所人員到場調查,又帶走證物化驗。最後將整個垃圾桶搬走調查。警方指爆炸是由改裝的氣體罐引起,翻看立法會閉路電視片段後,通緝兩名戴口罩、高約一點七米的瘦身材男子。案件暫時列作縱火案,由港島總區重案組調查。

多名議員譴責事件。民建聯譚耀宗說︰「如果你要來示威、請願,發表意見不要緊,不過千萬不要做這些危險動作。因為你有這些爆炸品,本身是犯法的,加上如果遇到一旦人多的時候,出現這個情況,更加會引起恐慌。」

工黨何秀蘭說︰「而這些武力的行動只會令市民遠離我們,唾棄我們,所以我希望(進行)有關行動的朋友,他們真的要三思。」

有大律師認為今次案件有三條罪行可以適用,較輕的是刑事毀壞,如果以《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中導致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以及縱火,則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說︰「如果他們可以說到我只是『貪得意』、玩,只是一些小朋友很無聊的小把戲,我們可能只是控告刑事毀壞,但原來他背後有一些傷害人,或者炸立法會背後的一個目的,我們應該考慮用《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他認為,警方拘捕疑犯後,應該視乎犯案動機,再決定控告甚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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