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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案罰八萬四千元 官:技術性犯法
陳志雲案罰八萬四千元 官:技術性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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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15-12-18 01:41
撰文:
無綫新聞
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案,被判罰款八萬四千元。
陳志雲在宣判後離開法院。法官潘兆童判刑時指,這宗案件與一般貪污舞弊案有別,認為本案沒有任何貪污元素,節目是由無綫與奧海城安排,又接納部分人的求情信,包括電視廣播有限公司董事方逸華,指如果陳志雲向她申請,她會批准。法官認為被告是技術性犯法,因此不一定要判即時監禁,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判刑,包括社會服務令都不適合,判陳志雲罰款八萬四千元,叢培崑就罰款二萬八千元。法官早上按上訴庭指示,裁定陳志雲及叢培崑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罪名成立。
法庭
陳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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