淋通渠水致多人傷 精神分裂男被判住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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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15-12-28 21:04

撰文: 無綫新聞

一名患精神分裂症的男子,向兩家快餐店淋潑通渠水,在高等法院被判12個月住院令。

47歲被告林恩倫早前承認八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案情指他去年十一月到位於新蒲崗及慈雲山中心的大家樂快餐店,向餐廳職員淋潑通渠水,聲稱要報復餐廳食物難吃和有洗碗水味,令他所有牙齒甩掉及感到不舒服。事件中六名職員及一對母子被灼傷。

法官指被告有嚴重精神問題,接納精神科醫生建議,判被告12個月住院令,期間要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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