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判麥齊光曾景文無罪 控方理據遭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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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16-01-06 02:30

撰文: 無綫新聞

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和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串謀詐騙政府租津案,終審上訴得直,推翻定罪。

麥齊光和曾景文脫罪,離開終審法院時,與律師團互相握手祝賀。麥齊光表示:「當然非常開心,這件事雨過天青,將過去三年多的事可以放下,過程中朋友、家人、舊同事,所有認識、不認識的,給予很大支持和信任,內心無以為報。」曾景文亦說多謝親戚朋友關心和支持。

麥齊光和曾景文被指於1985年至90年,藉互租對方單位串謀詐騙政府租津,涉及共57萬元。2013年在區域法院各被判監八個月、緩刑兩年。兩人提出上訴,上訴庭指原審法官裁斷錯誤,無足夠證據顯示兩人當初有付款購入租住單位,但認同有從中得益,維持原判,兩人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件關鍵是兩人是否實際租住自己的單位,法官問控方能否提出毫無合理疑點的推論,證明單位由他們擁有實際權益?控方承認無文件證據,但提出環境證供,包括兩人當年同日「睇樓」,購入單位面積相近,同日簽訂對租合約,並由妻子處理,顯示兩人有意掩飾是單位實際擁有人。

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公務員對租單位本身合法,兩人停止收取租津後,才簽訂互換單位的信託文件。如果兩人真的實際擁有租住單位,根本毋須這樣做。常任法官鄧國楨亦指出對租單位只是觀感上「較令人尷尬」,但並不違法,質疑控方有甚麼理據認為,兩人偏偏選擇不合法方式去處理各自的單位。

最終毋須辯方陳詞,決定撤銷兩人定罪,押後頒布裁決理據。終審法院同時裁定麥齊光與曾景文可獲發還由原審法庭、上訴庭及終審法庭所有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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