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不排除以暴亂罪提檢控 最高可判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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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16-02-09 01:12

撰文: 無綫新聞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指,今次示威者的行為已經演變為暴亂,不排除以參與暴亂罪提出檢控。

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九條,如任何參與被定為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監禁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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