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修訂刊憲 賦勞資審裁處發復職命令

即時港聞

發佈: 2016-02-12 00:47

撰文: 無綫新聞

政府就修訂《僱傭條例》刊憲,賦權勞資審裁處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個案,可毋須先取得僱主同意,發出復職的命令。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勞顧會已達成普遍共識,認為應該取消現時勞審處必須先取得僱主同意,才可發出復職命令的規定。其中不合理解僱是指僱主並非基於《僱傭條例》定明的理由,如按行為、能力等理由解僱。

而不合法解僱,是指僱主在僱員懷孕、放產假或因工受傷後作出解僱。僱主若不遵守復職命令,需向僱員補錢,如果故意及無合理辯解,不支付有關款項,則屬刑事罪行。條例草案下月二日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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