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賄案上訴駁回 判詞指許仕仁不顧港人利益

即時港聞

發佈: 2016-02-15 22:44

撰文: 無綫新聞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及新鴻基地產高層涉及的貪賄案,上訴庭駁回被定罪四人的上訴。而陳鉅源獲減刑,但總刑期不變。

許仕仁,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新地前執行董事陳鉅源和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都到高等法院聽判決。

上訴庭頒下160頁書面判詞,認為原審判決方向正確,當時許仕仁身為政務司司長,但收受利益,成為新地的耳目,是新地在政府中的朋友,完全破壞了他應對政府及香港市民的忠誠。

判詞指許仕仁「心與靈魂與新地一起」,不顧香港市民利益。如果政務司司長收受利益,但只因收錢時間是在上任前或卸任後而脫罪,會是香港悲哀的一天。

上訴庭接納控方指,貪污的概念以金錢換取「甜頭」,毋須證明許仕仁有作出特定的嚴重失當行為或違反指明職務。檢控是基於串謀者有意圖同意收款人在收款後優待對方。駁回全部四人就定罪的上訴。

但被控串謀藉公職作不當行為和串謀向公職人員行賄的陳鉅源,減刑上訴得直。判詞指陳鉅源並非案中主腦或始作俑者。

原審法官把控罪的最高刑罰七年作為量刑起點,上訴庭則認為各判監五年,是恰當的量刑起點。考慮陳鉅源行為良好,各給予九個月減刑,即每項罪名入獄四年三個月,當中二十一個月分期執行,即監禁六年,與原本的總刑期相同。

案中四人在前年被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罪名成立,分別判監五年至七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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