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早前駁回兩宗在前年佔領行動期間,衝擊立法會及襲警的上訴案件。法官今日頒布判詞,指衝擊立法會仿如暴動,判監是合適決定。
前年十一月佔領行動期間,在網上謠傳立法會將審理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後,三名被告以鐵馬及磚塊等物件衝擊立法會。三人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刑事毀壞罪,早前在裁判法院各被判 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申請覆核,裁判官改判三人監禁三個半月。三人向高等法院上訴。
上月遭高院法官張慧玲駁回,她在判決理由中指,觀看事發片段後,認為被告的激進程度仿如暴動,完全認同原審裁判官,判即時監禁是合適的決定。
而在另一宗涉及前年十月佔領期間的襲警案,廿三歲被告在添馬公園用水樽擲向警長背部,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四星期。他向高院上訴,早前被駁回需即時服刑。
法官張慧玲在判決理由中指,明白水樽並沒大的傷害力,但考慮到參與「佔領行動」人士情緒高漲,襲擊行為可能一發不可收拾,因此判刑須具阻嚇作用,維持判監四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