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邨商場業主向社福機構收管理費 被批違約

即時港聞

發佈: 2016-03-16 08:30

撰文: 無綫新聞

領展出售屋邨商場的新業主向非牟利機構收取額外管理費事件。政府重申,新業主要按房委會與領展簽訂的契約,只能收優惠租金,如有違反,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

領展自前年起,標售旗下十多個屋邨的商場和停車場。藍田廣田商場有非牟利機構指,被徵收相當於租金八成半的管理費。彩霞邨商場亦有非牟利機構指,被新業主額外收取相當於兩成租金的管理費。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重申,領展轄下的商場即使出售後,都必須按照當年房委會與當時的領匯簽訂的買賣契約,出租指定商舖予非牟利機構:「不是由他(業主)選擇哪一個是租戶,租戶是由政府相關部門提名,亦並非由他(業主)選擇收取多少租金,是要與房委會所收取的優惠租金看齊。房屋署已發信給新業主機構,告知若他們收取優惠租金以外,任何管理費或其他費用,這是違反契約,房委會會很嚴肅處理。」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表示,契約安排可令新業主,不能在續租時為難福利機構:「使用權由契約安排好,選擇哪些機構進去(商場)是政府決定的,例如社福機構是由社會福利署,我們方面去安排,所以不存在秋後算帳,我看不到這個情況會出現,它們的權益受到充分保障。」

目前在領展已出售的商場內有多少繳交福利租金的非牟利機構,領展沒有回應。對於政府指,新業主都要遵從原有的契約,領展表示,有關承諾須由新業主與房委會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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