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收緊放債人的發牌條件,規定要申報跟中介人的關係,打擊不良經營手法。
警方針對部分財務中介公司的不良手法,過去兩年拘捕約四百人,但成功檢控的個案不多。政府指不良中介公司和放債人往往設法隱瞞彼此的關係,增添搜證難度。政府建議新增放債人牌照的條款。
若貸款涉及中介公司,放債人需向當局呈報中介資料,並納入登記冊供公眾查閱,及確保財務中介不會向借貸人收費。
放債人亦需要向借款人解釋貸款協議中所有還款條件,並保留書面、錄影或錄音紀錄,建議日後的貸款廣告需要列明「有借有還」,「切勿過度借貸」等忠告。若放債人違反牌照條件,可能會被撤銷,暫時吊銷放債人牌照。當局希望第四季落實新條款,實施後半年檢討效果。
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上,有議員認為應該一併將中介公司納入規管。工聯會麥美娟說:「你的原則只是想將中介公司和放債人拉上關係,為何你不索性想想規管中介公司,考慮要將中介公司註冊及拿牌照?」
工黨李卓人說:「為何索性不准有中介公司?放債人本身不需要有中介公司。」
財務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何宗基說:「我們尊重商業運作,的確現實上有放債人透過中介公司(運作)。我們最緊要針對問題清清楚楚,中介幫你是不可以另外收費。如果我們植入到處理到的話,已解決問題的絕大部分。」
政府亦會透過宣傳及教育,讓公眾對不良中介公司常用的詐騙手法有所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