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涉嫌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擲玻璃杯,被控普通襲擊罪,案件開審。控方先傳召梁振英作供,是首位在任行政長官為刑事案件做證人。
梁振英早上到東區裁判法院,警方協助維持秩序。被法庭傳召作辯方證人的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陳偉業等多名立法會議員,以及被告黃毓民陸續到達法院。
黃毓民在一開庭,再要求傳召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及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等四人。法庭最終只同意向陳維安發出傳票。
控方在庭上陳詞時指,前年七月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會期間,黃毓民四度向梁振英擲文件及玻璃杯,玻璃杯落在梁振英身後約1米至2米地方並碎裂。警方之後以普通襲擊拘捕黃毓民。
黃毓民不認罪,選擇自辯,指「議會抗爭無罪」,又反對控方傳召首名證人梁振英。他認為,梁振英過去經常「講大話」,是不可信的人,不是恰當的證人,又質疑其身份有超然特殊地位,亦非可強迫成為證人,認為要待他不再是特首才可作供。
控方反駁指,只要證供與案件有關就可作供。裁判官批准梁振英作供,其可信性容後再考慮。
梁振英宣誓後作供,他指當日到達會議廳講台時見到有立法會議員,向自己那邊擲紙張及紙牌,又聽到身後有玻璃碎裂聲,定一定神,才意識自己是否有受傷。他說感到震驚,因為過去都有議員示威,但認為這次是第一次襲擊。他又指,自己與身邊都沒有人受傷,之後拾起一塊弧形、厚及透明的玻璃,相信是立法會水杯,再將玻璃交給警方。
包括梁振英在內,控方表示將傳召28名證人,當中七人為主要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