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擲玻璃杯案,被控普通襲擊罪。梁振英第二日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
梁振英早上抵達東區裁判法院,被控普通襲擊的黃毓民隨後亦到達。黃毓民一開庭,指控方未能完全提供未被採用資料,包括為梁振英落口供,四名警員的筆記簿資料不齊全,令他準備盤問有困難,要求押後聆訊處理。
控方就反駁已提供充足資料,要求對方說清楚有何需要,又指曾就證物問題致電對方,但等到半夜都沒回音。
裁判官朱仲強裁決聆訊繼續,黃毓民展示事發當日片段,指梁振英事發後在立法會的發言及口供紙上都是形容有議員向他「拋擲」物品。但日前作供時,卻稱是用「掟」字,質疑為何他不更改口供紙,「是否慣常講大話」。
梁振英不同意,又指如果對方希望以口供紙大做文章,要求法庭參考口供紙中另一句「有人大力拋擲玻璃」。黃毓民再問是否有人教用「拋擲」兩字,足以指控「普通襲擊」,所以才用。梁振英回應不同意。
黃毓民又指,為梁振英落口供的4名警員,其中一個是警司,為何梁振英不知悉四人身份,對方亦不自我介紹,情況不合理,質疑並非落口供,而是交換意見,再由梁振英簽口供紙作實。梁振英不同意,強調口供紙內容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