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髮水生產商霸王國際及霸王(廣州)控告《壹週刊》的報道誹謗,索償六億三千萬元。高等法院裁定霸王勝訴,《壹週刊》須賠償三百萬元。
高等法院法官陸啟康於書面判詞指,法庭接納涉及的報道嚴重損害霸王聲譽,令原告更難銷售現時產品或推出新產品,有關損害可持續很長時間。
另一方面,法庭需確保有關賠償不會過高,以免妨礙言論自由。考慮所有因素後,下令《壹週刊》向兩名原告,即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及附屬的霸王(廣州)有限公司分別賠償200萬元及100萬元,另外《壹週刊》亦需支付霸王的八成訟費。
事件源於2010年七月《壹週刊》一篇封面故事。報道指生產及銷售中草藥洗髮用品的霸王集團,旗下產品含有致癌物質「二噁烷」。
霸王控告《壹週刊》誹謗,在高院聆訊時指報道刊出後,集團股價一度急挫並要停牌。集團指報道誇張失實,指產品的「二噁烷」含量亦符合中、港以至歐美標準。
霸王亦指出,報道刊出後內地有網站進行調查,七成四消費者指不會再買霸王的洗髮水。受事件影響,霸王之後多次發出盈利警告,又指報道刊登後,首年損失4.4億元人民幣生意,加上一些澄清、補救形象等的費用折合損失港幣約5.8億元。霸王指報道影響洗髮水銷量,賠償金額應包括內地網上轉載而招致的損失,索償六億三千萬元。
案件去年八月底完成結案陳詞,主審法官陸啟康指,相信沒有人會反對,事件涉及新聞自由及公眾利益,又指如果案件成立,有機會限制其他偵查報道。但相反亦可能令傳媒充斥更多未經求證的報道,必須小心平衡各項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