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成員曾健超襲警及拒捕三項罪名成立,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合共判監五星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宣判,曾健超上星期四已被裁定一項襲警罪和兩項拒捕罪名成立。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曾健超與本案警員素未謀面,用有味的液體淋潑他們,對警方侮辱和挑釁,當警員是「出氣袋」,案情絕非輕微,又指曾健超認為社會不公,對警方向爭取民主的市民使用武力感到憤怒,但諷刺的是,他自己作為社工也失去克制。
裁判官又指,此案有別於一般襲警案,當事人與警方有過節或不滿對方處事不公,本案警員只是曾健超發洩對象。法庭有責任保護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判監禁是唯一的選擇。
第一項襲警罪判監5星期,第二及第三項拒捕罪分別判監3星期,同期執行。辯方不服提出反對,裁判官考慮刑期不長,批准曾健超以300元保釋,十四天內提出上訴。
案情指曾健超前年「佔領行動」期間,在金鐘龍和道花槽向警員淋潑液體,之後拒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