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7歲少年前年將炸藥帶往香港仔警署報案室意圖引爆,案件下午判刑。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被告的父母亦有到庭。犯案時只有15歲的被告早前承認,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及企圖導致爆炸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
案情指前年十月二十八日傍晚,被告手持一個紙盒到香港仔警署報案室。紙盒內有五支透明試管,內有白色粉末。被告拿出打火機,試圖點燃其中一支,警員隨即將他制服及拘捕。
控方表示,被告明顯有計劃犯案,又指被告涉嫌在還押期間襲擊懲教人員,認為他沒有悔意。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已認罪,犯案時年輕,而被告有精神問題,自2011年起有社工跟進個案,希望被告能早日獲釋,繼續接受專業協助。辯方呈上三封由被告父母、親戚和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及在05至12年間被告在在學校所得的獎項。
法官杜麗冰形容被告是一個聰明的人,否則不會懂得製造炸彈,對他中二已輟學感到可惜,指判刑須考慮公眾安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