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前女友及朋友淋通渠水 男子被判入獄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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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16-08-17 21:01

撰文: 無綫新聞

一名男子向前女友及朋友淋通渠水,被判入獄十四年。

29歲被告劉正謙在高等法院承認,兩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案情指被告前年十一月,在上水街頭要求當時21歲前女友回到住所執拾個人物品,前女友的18歲朋友亦在場,但期間與被告爭執,被告突然向兩人淋潑通渠水。

被告前女友少於百分之一皮膚燒傷,但因本案患上創傷後遺症,聞到強烈味道會憶起被告所為。

18歲女事主傷勢較重,有百分之七皮膚燒傷,主要在面、頸及肩膊位置,右眼視網膜亦受損,只剩餘一成視力。她同樣患上創傷後遺症,要服食抗抑鬱及安眠藥。

暫委法官司徒冕判刑時,斥責被告行為恐怖,明顯有預謀犯案,令當時只有18歲的女事主終身毀容,視力大受影響,本來令人期待的生活,變為每晚失眠或發惡夢,判被告入獄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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