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中區警署門外發生尋仇事件,3名越南刀手涉於中區警署門外追斬3人,其中兩人在區院被判入獄43及44個月。
案情指,三名越南刀手被人以十五萬元聘用,追斬三名金融經紀及無業漢。其中兩名被告是聲稱患愛滋病的越南偷渡客及已提出酷刑聲請的越南漢。法官批評兩人甘願為錢作「合約刀手」,並在警署門口作案,是對執法人員的挑戰,法庭不能饒恕。
法官又指,34歲的首被告和31歲的次被告與事主素不相識,為了金錢參與一個計劃周詳的傷人計劃。雖然兩名被告收到指令不要「斬頭拮心」,但兩人意圖要斬傷三人手腳,已有意圖向對方構成嚴重身體傷害。三名事主全身而退,是因為警員反應快擎槍、奮不顧身追捕,被告才知難而退。
對於其中一名被告為酷刑聲請者,法官指須加刑以阻嚇,以防有人以為在香港約一萬名聲請者可以隨時受僱充當「犯罪前線部隊」,最終判兩名被告分別入獄43個月和4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