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三十四歲主婦涉嫌遺棄男嬰,早前承認一項遺棄兒童以至生命受危害罪,今被判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三十四歲主婦姓周,在少女時期兩度遭人拋棄。十二年前她懷有男友的身孕,而男友在她產子前一個月失蹤,她遍尋不獲,在公立醫院誕下男嬰後,其後在元朗某大廈梯間遺棄僅一個月大的男嬰。早前承認一項遺棄兒童以至生命受危害罪。
裁判官判刑時指案件嚴重,若非當時遭人發現,男嬰不會存活。但考慮案件在十二年前發生,當時被告只有二十二歲,沒有案底,加上早前已因同一事件被控誤導入境處人員,判囚十四日,可獲時數扣減。
感化官報告指,被告早年不成熟、衝動、生活紊亂,但遇到現任丈夫後,生活已變得有規律、知錯及有悔意,故不需要以輔導性質為主的感化令,但適合接受服務令以加強守法意識,於屯門法院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