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慎興業不滿城規會對銅鑼灣及灣仔的新建築加設高度限制,終審法院裁定希慎興業上訴得直。城規會重新考慮決定時,要考慮《基本法》中關於保護私有財產權的兩項條文。
在銅鑼灣擁有近十個物業的希慎興業,不滿城規會在2010年修訂銅鑼灣及灣仔分區大綱草圖時,對新建築加設高度限制,指會影響物業重建價值,違反《基本法》第6及105條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條文。之前上訴庭裁定希慎勝訴,頒令城規會重新考慮決定。
但希慎一方不滿上訴庭指城規會的限制並無觸及該兩項《基本法》條文所保護的憲法權利,向終審法院上訴。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及另外四位法官頒下判詞,指儘管城規會有施加規劃限制的法定權力,但不意味是新施加較侵擾性的強制條件,而以為擁有權的附帶條件而不理會,以致可將這兩項條文賦予的保護排除。
因此終審法院認為《基本法》第6及105條顯然被觸及,應審視上訴人所獲得的社會利益,與受憲法保護權利之間是否已取得合理平衡,尤其須審視追求該社會利益會否導致有關個人承受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
終審法院維持上訴庭命令,要求城規會重新考慮高度限制的決定,但刪去命令中關於毋須考慮《基本法》有關私有財產權的條文。亦即是說,城規會須同時考慮有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