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翠湖花園圍標貪污案,被告工程公司前東主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57歲被告丘瑞田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他早前承認四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包括2010至2014年2月,在翠湖花園翻新工程中串謀他人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和管理集團高層等,提供近四千四百萬元賄款,以換取顧問及翻新工程合約。另外又在2005至2007年,串謀他人向沙田濱景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維修專責小組組員提供六十萬元利益。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在案中參與程度不高,只是介紹涉案其他人士互相認識,而被告最後向廉署投訴,是混合了公義和私利。另外,《競爭法》今年生效,法例鼓勵自首,首名自首的人可以免刑責。而被告就正是案中首位自首的人,只是案發在《競爭法》生效前。
不過,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表明不會當被告是自首,又批評被告投訴內容片面,無向廉署談及已付錢的人,質疑被告只是想透過廉署向未付錢的人施壓。指「不可以認了錯當是小錯」,「因為大錯就是大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