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保安員在去年「光復元朗」遊行期間,攜有含辣椒素等的噴霧瓶,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其後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今日駁回上訴。
上訴人林達榮一方陳詞指,案中未有足夠證據,讓原審裁判官推論上訴人有意圖使用涉案噴劑作傷人用途,該噴劑有家用、藥用、除蟲的用途,其濃度及射程遠低於胡椒噴霧等裝置。
但法官指即使該噴劑是家用裝置,如家中的刀亦可用作傷人,關鍵在於上訴人的意圖。而事實上,該噴劑瓶由有新奇士招紙的膠樽配上噴嘴組成,市面上不能買到,案中沒有證據指出該為家用裝置,故駁回上訴,需即時服刑。
案情指,保安員林達榮去年3月1日「光復元朗」遊行示威進行期間,被警員發現攜有含辣椒素及異丙醇類噴劑的噴霧瓶,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入獄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