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拒作誓言等人士按法例應無法再宣誓

即時港聞

發佈: 2016-10-22 19:09

撰文: 無綫新聞

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仍未完成宣誓,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指,根據香港法例第十一章第21條,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的人士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就任資格,無條例提出為議員安排再宣誓。

陳弘毅表示:「看這條法例及英國對應的版本是沒有安排第二次宣誓的條文。我想在殖民地時代,港督作為監誓人認為,立法局議員的宣誓構成拒絕宣誓,我相信亦不會安排所謂第二次宣誓。而且大家要留意,這條條例不單止是針對議員,亦適用於所有條例中提到的人士,包括特首、行政會議成員、主要官員及法官。法律是一視同仁,沒有給立法會議員有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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