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早上召開全體會議,全票通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解釋草案,包括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
相關的公職人員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另外,宣誓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準確、完整地宣誓,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三是明確規定宣誓人如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如故意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
而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批評,有候任立法會議員不按《基本法》規定真誠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