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德江指釋法為職責所在 表明中央反對「港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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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16-11-07 07:05

撰文: 無綫新聞

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草案。這條條文規定特首、官員和議員等公職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釋法就是為「依法宣誓」作出規範,要符合法定形式和內容。若果宣誓不符合釋法內容,等於無效宣誓無第二次機會再宣誓。

行政長官梁振英支持釋法表明政府會全面切實執行。釋法引伸的問題是會否影響現時法院怎樣判決,對游蕙禎和梁頌恆宣誓的司法覆核案。

另外,應由甚麼人負責監誓?裁定宣誓否有效,有沒有客觀標準?

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解釋草案。表明是參選或出任條例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相關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長官和議員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絕宣誓,不得就任,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宣誓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宣誓,準確、完整宣誓誓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指:「規定的本質就是政治效忠問題,要求法定公職人員政治效忠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效忠特區而不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質上就是把香港特區視為獨立於國家之外的政治實體,明顯違反『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基本法》。」

《解釋》又明確規定宣誓人如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資格,如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亦喪失就任資格。

而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而宣誓人如果作虛假宣誓或在宣誓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李飛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指:「總有一些人,但是少數人,挑戰『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故意曲解《基本法》,特別是一些立法會候任議員反而利用宣誓平台,從事違反《基本法》的活動,一直沒有得到依法處理。」

人大法工委進一步解釋宣揚「港獨」的人沒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資格,亦要依法追究責任。故意以行為、語意,服飾、道具等方式宣誓,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歪曲法定誓言,亦應被視為不符合宣誓要求,而並非故意不符合規範就可允許宣誓人再次宣誓。

李飛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以後,香港的司法機關就完全按照人大的釋法來執行。那麼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執行《基本法》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必須要一體執行的。」

李飛表示,人大常委會釋法是維護法治不存在干預司法獨立,並指出不可能有違反《基本法》,超越《基本法》的司法獨立。

新華社報道,人大委員長張德江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閉幕會上發表講話。指按照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解釋《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是職責所在。

充分表明了中央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堅定決心和反對「港獨」的堅定立場,充分展現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堅定意志,有利於「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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