誓言是否有效 陳弘毅認為最終決定權在法院

即時港聞

發佈: 2016-11-07 07:17

撰文: 無綫新聞

今次釋法其中一個重點是賦予監誓人權力,可以裁定宣誓人的宣誓無效,非建制派議員質疑釋法令監誓人權力過大,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認為,釋法沒加大監誓人權力。

回歸前,立法局議員就任由港督監誓,而回歸後,在新一屆立法會選出主席前,監誓的責任由立法會秘書長負責。當選出主席後,就由主席為仍未完成宣誓或新當選的議員監誓。

根據人大常委會解釋,監誓人可裁定宣誓人誓言無效,宣誓人亦不能再次宣誓,喪失就任資格。

香港眾志香港島羅冠聰議員 :「今次釋法對於監誓人的權力是有相當大的確保。作出一個非常含糊,並且容許監誓人濫用他的權力的一個空間,亦容許監誓人以相當主觀和政治性的判斷,來判定一個候任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是否有效。」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就認為誓言是否有效最終決定權在法院:「它(釋法)不是給監誓人絕對權力去決定某宣誓是否有效。它只不過要求監誓人,盡一些法例上責任,至於將來某一些宣誓是否有效或者構成拒絕宣誓呢?如果有爭議都要由法院作出裁決。」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亦指,釋法只是說明監誓人權力,宣誓人有不同意見最終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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