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務人員4項虐兒罪成 被判囚9個月

法庭

發佈: 2016-11-13 23:49

撰文: 無綫新聞

一名前警務人員被控四項虐兒罪,全部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合共9個月。

41歲的李錦志涉嫌於2014年至去年4月期間多次虐待其女友當時11歲的兒子,包括逼男童「飲尿」等。被告早前被裁定四項虐兒罪,包括兩項故意襲擊兒童、一項故意虐待兒童及一項故意忽略兒童罪,粉嶺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四項罪名成立,判監禁合共9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雖有案底,但從未被判監,這次被還押已嘗試失去自由及喪失尊嚴的滋味。裁判官指本案案情嚴重,被告不止一次對受害人做出多項不適當的行為,是濫用了受害人及其母親對被告的信任。

裁判官又斥被告原本擁有高學歷及大好前途,但沒有好好珍惜,令自己在本地及外地都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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