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勝訴宣誓司法覆核 高院指有否釋法無礙裁決

即時港聞

發佈: 2016-11-15 02:30

撰文: 無綫新聞

政府對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就任立法會議員提出的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裁定政府勝訴,並宣布取消兩人的議員資格。

高院原訟庭法官區慶祥下午頒下書面判詞。指梁頌恆和游蕙禎在十月十二日作出的宣誓,違反《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有關宣誓屬無效及沒有法律效力。宣布兩人自當日起已經取消就職議員的資格。兩人亦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法庭亦禁止兩人聲稱有這權。

法庭又裁定立法會主席無權為兩人再次監誓,並頒布禁制令。另外又頒發移審令,推翻立法會主席之前准許梁頌恆同游蕙禎再次宣誓的決定。

法庭宣布梁頌恆和游蕙禎的立法會議席懸空。

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解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議員就職時,必須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兩人在宣誓時使用「香港國」一詞,又各自把China錯讀為「支那」,以及各自展示印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字句的橫幅,法庭注意到梁頌恆和游蕙禎沒有提出正面的論據,證明他們的行為並不構成《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或《宣誓及聲明條例》所指的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

法庭認為兩人的行為客觀及清楚地顯示,無論在形式或內容上,他們均不願依照相關法例作出立法會誓言。

法庭不接納梁頌恆和游蕙禎兩人提出的「不干預原則」,法庭有權力去裁定立法機關是否擁有某一種權力、特權或豁免權。至於《宣誓及聲明條例》沒有明文指出監誓人有最終決定權,當宣誓有爭議時,法庭有最終判決權。

判詞又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解釋,指對香港所有法庭具有約束力,而法庭亦應落實該解釋。但即使人大有沒有釋法,法庭得出的結論都一樣。

法庭亦就訟費作出安排,梁頌恆和游蕙禎需支付五分四訟費,而餘下的五分一就由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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