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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倡成立旅遊業監管局 違規者最高判罰十萬
政府倡成立旅遊業監管局 違規者最高判罰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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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16-12-07 01:00
撰文:
無綫新聞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旅遊業條例草案》,建議成立旅遊業監管局,取代現時旅行代理商註冊處及旅遊業議會,負責發牌及行業規管工作。
草案建議旅監局有30名成員,包括17名非業界成員和13名包括旅行社、導遊及領隊代表的業界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新旅行社要以銀行擔保向旅監局交存不少於50萬保證金。無論新設立或已發牌的旅行社要委任一名獲授權代表,確保旅行社妥善經營,涉及違法行為,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包括強迫購物,最高可被判處罰款十萬和監禁兩年。無牌或違反牌照條件的導遊或領隊,最高罰款五萬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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