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接受利益案,法官總結案情及引導陪審團,預計陪審團星期四退庭商議。
曾蔭權在太太及家人陪同下出庭。法官引導陪審團,指第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控方舉證要達到數個門檻,包括曾蔭權作為特首有否接受利益,背後有否合法批准及合理原因,及收取利益是否與行會決定發牌予雄濤廣播有關。甚麼叫利益,法官指不只是錢,任何有價值的東西,就算一幅窗簾、一個櫃都算是。
而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要確定曾蔭權在無合理辯解下,蓄意不申報或隱瞞利益衝突才可定罪。
至於怎樣理解一些重要證據,例如控方指,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於2010年7月16日提取35萬元後,同日曾太存入35萬元。法官指只知道提錢、存錢的時間,但無直接證據指兩筆錢有何關係。
至於辯方曾展示曾太開出給李國寶的20萬支票,陪審團要考慮兩人可能是好朋友關係。出入境紀錄顯示,曾蔭權夫婦、李國寶和黃楚標曾差不多同時間去內地,但不代表他們曾在內地秘密見面。
對於報章質疑曾蔭權的操守,法官說只能作參考。
至於曾蔭權接受電台和電視訪問,可視為曾蔭權對自己行為的解釋。由於他選擇不自辯,這可能是陪審團唯一審視他講法的機會,但要留意他訪問時說的話未經宣誓,沒接受盤問挑戰。就算曾蔭權品格良好,不代表他不會犯罪。
法官指控方有責任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清白。陪審團可能會同情曾蔭權,或對官商勾結這回事有個人看法,但不能被私人感情影響,在法庭上要根據事實及法律,而非道德標準作裁決。
法官指陪審團就算看完庭上的證供,都不等於可以為所有問題找到答案。最重要是要基於證據,運用常識及人生經驗作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