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Uber司機兩控罪罪成 裁判官指與「白牌車」無分別

即時港聞

發佈: 2017-03-09 19:33

撰文: 無綫新聞

手機電召應用程式Uber五名司機早前否認駕車以取酬載客和無第三者保險而駕車等控罪受審,全部被告罪名成立。

五名被告分別被控一項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及一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在道路上使用車輛罪名。

案情指,警方2015年8月派出多名警員「放蛇」,用手機Uber應用程式電召汽車服務,拘捕七名司機,其中兩人早前認罪,各判罰款七千元及停牌十二個月。

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惠德指,私家車叫車服務與「白牌車」是沒有分別,載客取酬涉及乘客安全、車輛狀況、是否有保險都需要受到規管。

信納控方已證明被告作為UBER司機期間曾經開車,按乘客要求載至目的地,即使無證據證明被告親手收錢,但已信納載客服務有商業目的,故裁定五名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及相關的無第三者保險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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