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女運二百多公斤食米入境,觸犯《儲備商品條例》被罰款。甚麼是「儲備商品」?還有甚麼物品屬「儲備商品」呢?市民帶回港要注意甚麼呢?
香港戰後物資短缺,食米是主糧,供應量受社會極度關注。
1948年,時任港督葛量洪在「施政報告」中亦特別提到食米儲備能維持六星期的供應。到五十年代實施食米管制,訂立《儲備商品條例》,將食米列為「儲備商品」。
米商進口食米要先向政府登記,除按時間表輸入食米,並要有一定存量,目的是確保有穩定和充足的供應。
2003年,政府為食米業引入競爭,將食米貿易全面自由化,註冊入口米商由四十二家大幅增至七十八家,當中包括超市集團,至今已超過二百家。目前本港食米儲存量,足夠15天食用。
六十年代中期,食物供應緊張,冷藏肉類和冷藏家禽亦列為「儲備商品」,到2000年才撤銷目前食米是唯一的「儲備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