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體器官捐贈須成年 有病人組織認為應修例

即時港聞

發佈: 2017-04-13 05:04

撰文: 無綫新聞

鄧桂思的女兒因為未滿18歲未能捐肝救母。政府說法例是要保障未成年人士,但會作檢討。

根據現時法例,活體器官捐贈者必須年滿18歲,手術並要得到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批准。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指,目的是要保障未成年人士,但局方會參考其他地區做法,檢討法例。

高永文表示:「例如在18歲以下,會否有一個法例上彈性,讓臨床隊伍進行評估,他可能真是一個捐贈者,心智是成熟,而且身體狀況是適合的話,會否給器官移植委員會,有酌情權。我們會積極考慮。」

有病人組織亦認為當局應修例,容許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有權限,酌情容許未成年人士作為捐贈者。

病人政策連線主席林志釉表示:「審視捐贈者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心理狀況,亦要有其他條件,例如捐贈者家人除了他之外,就沒有其他親屬可以作捐贈,或者在捐贈過程中,捐贈人士要很清楚明白捐贈的後果,在很多條件和獨立的考慮,才可以作為基本條件,容許未成年人作捐贈的決定。」

根據醫管局數字,2016年共有73名病人獲肝臟捐贈,屍肝和活肝約各佔一半,但仍有89人在輪候冊。

更多新聞

熱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