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藐視立法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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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17-06-14 02:24

撰文: 無綫新聞

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去年11月在立法會,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藐視立法會罪。

梁國雄在未出任立法會議員之前亦曾干犯相關罪行,更因此入獄。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藐視罪,可判罰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梁國雄早在1997年,兩度在臨時立法會開會期間,高叫口號及拉橫額,令會議中止,被控藐視立法會等罪名,被判自簽二百五十元和守行為六個月。

在1998年至2001年,梁國雄最少四次行政長官出席立法會答問會時,在公眾席上叫口號,擾亂會議,被控藐視立法會罪,並被判入獄,刑期由七日至十四日。

裁判官在其中一次判刑時指,市民表達意見的權利並非毫無限制,梁國雄的方法並不合法,社會上不同聲音若用合法途徑表達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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