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倒插國旗及區旗案,下午會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
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去年10月19日,在立法會大會點算人數期間,將部分建制派議員枱上的國旗及區旗倒插。
鄭松泰否認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項控罪,但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鄭松泰不須弄污旗幟,只須有實體接觸即可構成侮辱,又指立法會是代表特區的立法機關,鄭松泰在會議期間倒轉國旗和區旗,與街上有人倒轉旗幟,是兩碼子的事。
但辯方指,鄭松泰是希望透過倒插旗幟的行為,吸引離席的議員返回座位,以免造成流會。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