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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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17-10-27 02:25

撰文: 無綫新聞

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引用《議事規則》第54條第4款,拖延審議政府提出的「一地兩檢」無約束力議案。

有關條款讓議員毋須預告下,可動議不將法案交付內務委員會,直接由大會審議,原意是縮短立法時間。

過去四十年來,引用有關條款令條例草案一日內,完成三讀程序的例子只有約十次,一般都用在有急切性的法例。

第一次是在1977年,在爆發警廉衝突十日後,港督麥理浩傍晚召開立法局緊急會議,一口氣三讀通過警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授權警務處處長可以即時革除不服從命令的警務人員。

1982年6月底,立法局通過人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規定新到港的越南難民都要入住禁閉營,恒隆銀行和海外信託銀行,先後在1983和1985年由港府接管,有關法案都是一日內通過。

而上一次引用《議事規則》的相關條款,是在97年回歸後不久,臨時立法會一日內通過入境修訂條例草案,解決港人在內地婚生子女湧到香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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