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案件,法官開始總結案情及引導陪審團。
曾蔭權被控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無合法權限接受裝修工程,作為以行政長官身份傾向於優待雄濤數碼廣播牌照申請的誘因或報酬。
法官陳慶偉指,陪審團是「唯一的事實裁斷者」,須以人生經驗及普通常識作裁決。
例如曾蔭權曾上電台節目,指熟悉公職人員涉及利益衝突的機制等。不過說話時未經宣誓,亦沒接受盤問挑戰,是真誠抑或轉移視線,陪審團要自行決定是否可信。不過曾蔭權不作供,是他的權利。
法官提醒陪審團不應自行猜測庭上沒提供的證據,包括案發時深圳東海花園單位市值租金是多少等、不應受新聞報道及個人情緒影響,包括不應同情或討厭曾蔭權,要保持客觀。
又提到,雄濤廣播股東兼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2010年7月早上簽發35萬元現金支票,同日曾太將35萬元現金存入夫婦聯名戶口,陪審團要自行決定是否同一筆錢,可考慮曾蔭權與李國寶的關係。
控方必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辯方沒責任證明曾蔭權清白。如陪審團不能百分百肯定,便須裁定曾蔭權無罪。
法官指要裁定曾蔭權有罪,必須證明他曾經接受利益、金錢、服務、建築物料、雪櫃,小至窗簾、地毯等都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