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前年在會議廳內搶走官員文件,被控藐視罪,裁判法院裁定條例不適用於議員。律政司表示會研究判決理據及主控官報告,再決定如何跟進。
梁國雄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他被票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辯方之前質疑檢控引用的條例,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
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決時指,條例適用於所有立法會及附屬委員會程序,但法庭需考慮條例草擬時的原意。她引用終審法院的案例,指立法會議員須享有絕對言論自由及免被刑事起訴,此種自由不可受任何質疑,以確保立法會有效運作。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只保障議員的言論,亦涵蓋其他表達方式及行動,包括可離場抗議等。她指干擾會議的行為,亦有程度輕重之分,法庭不應過分看重被告搶文件的單一事件,以決定條例的適用範圍。顧及到條例可能引致的「寒蟬效應」,以及立法會已有足夠機制規範議員行為,裁定條例不適於議員。
控方認為法庭的裁決違憲,需要再研究理據。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16日再審理。
2016年11月,立法會一個委員會討論橫洲發展,當時仍是議員的梁國雄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馬紹祥其後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