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在灣仔伊館示威的社民連梁國雄及人民力量譚得志,不服被裁定妨礙使用文娛中心罪成,提出上訴。上訴庭押後裁決。
梁國雄及譚得志2015年到灣仔伊館,在星島新聞集團舉辦的辯論賽,向出席的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示威,二人其後被裁定妨礙使用文娛中心罪成,各判監七日,譚得志獲緩刑一年。兩人之後就定罪提出上訴。
梁國雄一方指,文娛中心合法使用者,包括辯論賽的星島職員、嘉賓和觀眾,他們的權利是由康文署署長根據《文娛中心規例》賦予,示威者的示威權利是由《基本法》賦予,相比之下文娛中心使用者的權利,是有限及低層次;又指是誰騷擾誰,只看行政機關控告哪一邊。
康文署繞過律政司提出檢控,沒有法理基礎,又指涉及政治人物的公開活動,是否應該設立示威區?如當時有示威區,梁國雄及譚得志便不會騷擾到別人。
律政司指,《文娛中心規例》訂明,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使用者須事前申請場地及繳交租金,應享有場地的專有權及優先權。
本案涉及的控罪,最高刑罰是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一個月。梁國雄及譚得志均同時就判刑提出上訴,要求改判罰款。法官聽完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