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梁國雄及人民力量譚得志2015年在灣仔伊館內示威,被裁定違反《文娛中心規例》。高等法院駁回二人定罪上訴,但就監禁的判刑上訴得直,改判罰款。
社民連梁國雄及人民力量譚得志,被控2015年到灣仔伊館會場,在星島新聞集團舉辦的辯論賽上示威。前年經審訊後,裁定妨礙使用文娛中心罪成立,判監七日。沒案底的譚得志獲准緩刑一年。梁國雄獲准保釋。
高院法官陳嘉信頒下判詞指,《文娛中心規例》訂明,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案發時超過2000人出席及參與辯論比賽,跟兩人的示威和活動無關。他們持續約半小時的喧鬧和侵擾行為,已非法地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超越了受憲法保護和平示威的界線。
示威者在文娛中心內有示威權利,但權利不可能與在公眾地方一樣。事前申請場地及繳交租金的文娛中心使用者,應享有舉行活動的「專用權」。因此駁回定罪上訴。
判刑方面,法官指兩人用揚聲器叫喊口號,造成干擾,但沒有真正妨礙大會。他們全程和平、沒有使用武力或暴力表達訴求,沒有造成傷亡或財物損壞,理應用罰款取代監禁。因此判刑上訴得直,改判罰款3000元。兩人表示,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譚得志表示:「因為人權是無遠弗屆,不會說在街上我們就有人權、有自由、有民主、可以講話,但在康文署轄下場館,就沒人權、沒自由、不可以講,這是荒謬的香港。」
梁國雄指:「我們兩人和平示威,他們沒有驅逐我們,即是承認我們的示威權利,後來才用這條條例去濫告我們,這是政治檢控、針對性檢控。」
根據法例,梁國雄及譚得志可於28日內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指會在10月9日開庭,處理他們的上訴許可證明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