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指依據守則及適用法律 不對梁振英及周浩鼎提檢控

即时港闻

发布: 2018-12-12 05:00

撰文: 無綫新聞

律政司發聲明指,仔細考慮廉署提交的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後,認為沒足夠證據顯示,梁振英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因此決定不提檢控。

律政司表示,根據《檢控守則》,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須考慮兩大問題,包括有否充分證據支持提出及繼續進行檢控,以及若有充分證據,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而今次不對梁振英及周浩鼎提出檢控的決定,完全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

律政司解釋,證據顯示2011年年底,梁振英作為戴德梁行董事,與UGL就收購戴德梁行談判簽訂協議,收取400萬英鎊,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部分款項是梁振英在擔任行政長官時收取。所有證據顯示,作為收購安排一部分,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並接受有關款項。

當時戴德梁行正對財政困難,收購符合戴德梁行利益,而證據亦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或者有關行為屬於《防止賄賂條例》,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行,因此並沒有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

至於沒向有關當局申報利益的指控,律政司指,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出任特首前,與UGL所訂協議而獲得款項金額,所以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對於周浩鼎提交立法會調查梁振英UGL事件的「專責委員會」,關於主要範疇的修訂來自梁振英,律政司指這些修訂不會影響「專責委員會」正常運作,因此沒足夠證據證明這種不當行為,嚴重至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律政司說不對兩人提出檢控,是依據《檢控守則》和適用法律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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