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高級消防隊長未經許可,向三名下屬借貸共七萬元,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五十三歲吳麟光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案發時為高級消防隊長。案情透露指,他2012年投資物業失利,陷入財困,前年三月分別向三名下屬借錢,其中兩人拒絕借出三萬元,另一人同意借出一萬元,被告數月後償還。
廉署起訴他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吳麟光認罪。
裁判官鄭念慈指考慮感化報告後,判被告三項控罪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
按《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政府發出接受利益的公告指,公務員只可向私交友好或其他人士,每次索取分別不多於三千元及一千五百元,提供貸款者不得是下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