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建議修例,提高涉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的罰則,將違規個案最高罰款由50萬,提高至300萬元;監禁刑期就由最高半年,提高至兩年。
而針對極嚴重個案,勞工處可引用「一般責任」條款,以「可公訴罪行」形式,向違法僱主提出檢控,相關最高刑罰,定為公司營業額一成或六百萬,最高監禁三年;又建議提出檢控的個案,將發出傳票的時限,由半年增至一年,以方便勞工處調查。
有勞顧會委員認為修例要寫清楚最低量刑起點,才有阻嚇作用。
勞顧會僱員代表鄧家彪表示:「從來沒有成功被定罪人士需要坐牢,平均罰款額不是五十萬元,而是二萬七千元。一個嚴重後果的職安事件,五萬元也不到,刑責十分低。修例中需寫清楚最低量刑起點,尤其對於離譜的個案,明知的、蓄意的、魯莽的,應該有最低量刑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