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被控搶走政府女職員手機案,控辯雙方完成舉證,本月24日作結案陳詞。
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許智峯否認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普通襲擊,及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三項控罪。許智峯自辯時指,女行政主任的手機保留的資料超過三個月,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要盡快刪除的要求。
控方質疑他的講話,指許智峯從電話下載的五個附件,保留最長的都不足三個月。若果有舊檔案,被告為何不選取最有利的附件下載。
許智峯回答說,電話中肯定有三至五個附件存檔超過三個月,自己沒有時間慢慢查看,而他下載的附件已足以證明是違反條例。他表示當時是認為,有較違反私隱條例更嚴重的事情發生,才取去電話,而搶走電話一事未有與黨員商量。
裁判官鄭念慈問許智峯為何不採用其他方式,如報警或者通知黨員等。許智峯說,對無權在立法會的人士覺得可疑,所以上前查詢。他又指任何公民都可阻止嚴重犯罪,作為議員亦有責任監察政府,認為自己有權阻止對方犯法,當刻亦有逼切性。
控辯雙方已完成舉證,案件將押後至本月24日作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