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政府就修訂《逃犯條例》提出多項改動,是綜合回應各界意見,又表明無空間再提其他修訂。
根據政府就《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提出的改動,請求移交逃犯的一方,規定要由中央政府機構提出。本港會先由律政司審視是否符合規定,包括涉及罪行的刑期是否至少七年,及是否屬於可移交罪行類別等。行政長官會參考律政司等方面意見,決定是否啟動移交程序。
政府最新建議會視乎情況在雙方移交協議內,加入公開審訊、選擇律師等額外人權保障,但這些保障不會寫入法例。如果特首決定啟動移交,會發授權進行書,交由法庭聆訊,涉案人可提出司法覆核。
法庭審訊時會根據表面證據,決定是否移交涉案人,期間涉案人可透過申請人身保護令反對。就算最終法庭決定移交,涉案人可提出申訴,行政長官有權接納並拒絕移交,否則涉案人亦可就行政長官發出的移交令申請司法覆核。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已無空間再修訂,又說指改動不是傾斜商界。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說:「39位議員,從來都不會被分類為全部是商界議員。」
被問到是否跟建制派串通,林鄭月娥稱:「當然不是,我們昨天的回應,可以說是沒有哪一個是過去一、兩個月沒有聽過的。」
對於有外國領事提出關注,而英國和加拿大外交部亦發聯合聲明,對修例表達憂慮,林鄭月娥說會繼續向他們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