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就修訂《逃犯條例》舉行第二次特別會議。政府指修例後,外地法院必須證明財產與犯罪有關,才可發沒收令。
保安事務委員會再開會,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等官員出席,但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未有出席。
有議員要求當局釐清,有坊間宣傳單張指修例後市民有機會被沒收財產。
工聯會勞工界議員何啟明指:「寫到一旦成功修例,港人身家財產也可被沒收。市民就只看到這一句,內容就不會看了。」
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司法互助)林美秀回應:「不是坊間所說的『殺人封艇』,我們一定必須在外地經過法院已經作出一個,為了追討犯罪所得而作出的沒收命令。如果香港法院認為執行這個命令,是會違反公義原則,是可以拒絕。」
民建聯新界東議員葛珮帆說:「政府提高了(刑期門檻)七年後,有些性罪行被剔除,於是香港就會成為性罪行的逃犯天堂。」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如果我們沒有個案移交,不只是說不太嚴重的性罪行,更嚴重的性罪行都處理不到。我們要明白是由『零處理』,變到可以處理到一些嚴重的罪案。」
李家超指,政府就草案提出的修訂,是把移交罪行刑期門檻由三年增至七年,至於其他改動包括加入額外人權保障等,則會以行政聲明發出。
工黨新界東議員張超雄稱:「無罪假定、公平審訊,通通都是騙人,如果不寫進法例內,行政決定即是由特首決定。」
民主黨新界東議員林卓廷說:「內地的執法機關,全部都是受中國共產黨領導,他們哪會有獨立的司法系統呢?」
李家超表示:「(內地)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說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有關人士如果認為這些保證,不能夠落實,當然可以根據香港法律在法庭提出抗辯。」
李家超說,任何提出移交請求的一方,如果未能符合協議內的保障,特區政府都不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