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指修犯例具逼切性 所有移交申請將經既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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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9-06-03 23:30

撰文: 無綫新聞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有逼切性修訂《逃犯條例》,找不到理由撤回。對於有意見認為,中央可以國防和外交為由向特首發出指令,林鄭月娥強調,所有移交申請仍會經過既定程序。

立法會下周三就修訂《逃犯條例》恢復二讀,特首林鄭月娥在行政會議前指,政府已增加六項保障人權措施,以釋除公眾疑慮,幾名紀律部隊首長亦呼籲社會支持修例。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稱:「這幾位首長是甚麼人?這幾位首長每日要執法來保障香港安全,無論處理跨境嚴重罪行、謀殺、拐帶諸如此類;或者處理洗黑錢、恐怖主義。他們都是覺得必須站出來,去講正義說話。這背景,我怎可以作為行政長官,因為有批評,包括人身批評而收回這麼重要工作。」

《逃犯條例》第24條列明,若涉及國防、外交事務。中央可以利益受重大影響為由,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移交或拒絕移交疑犯。

被問到這樣做是否等同把逃犯未經審訊移交中央,林鄭月娥指這問題不成立,她指所有移交申請都經過謹慎程序,先由律政司審核申請方提交的證據。律政司如果認為符合條件,會提請行政長官發出授權書。這時候若涉國防、外交原因,特首可拒絕處理移交,否則就交由法庭處理,沒證據會即時釋放疑犯,有足夠證據就交由特首,展開移交工作。

這時候如果又出現涉及國防及外交因素,特首也可運用酌情權不移交。

林鄭月娥表示:「所以說來說去,第一、有謹慎程序;第二、需經法庭程序;第三、都以國防外交理由不移交。所以並不存在我可以繞過法律,只聽中央命令。」

被問到為何拒絕與法律界選委會面討論修例,林鄭月娥解釋,由於立法程序時間緊迫,若團體有意見,應書面提交予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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